政策法规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 GB50838-2015
发布日期:2017/6/15 16:2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GB 50838-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6、3.0.9、4.1.4、4.2.2、4.3.4、4.3.5、4.3.6、5.1.7、5.4.1、5.4.7、6.1.1、6.4.2、6.4.6、6.5.5、6.6.1、7.1.1、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参加<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2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标函[2015]3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对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规定;
2.明确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的规划规定;
3.增加雨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4.增加污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5.增加天然气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6.增加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7.增加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
8.增加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
9.修订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技术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闭)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河南省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中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恒栋 薛伟辰(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向京 王建 王家华 王梅 尹力文 朱雪明 乔信起 刘广奇 刘澄波 祁德庆 李冬梅 李跃飞 杨幸运 杨京生 杨剑 肖传德 肖燃 余卫华 汪胜 宋文波 陈玉山 郄燕秋 胡翔 高振峰 席红 陶子明 康明睿 韩新 曾磊 谢映霞 魏乃永 魏保军
主要审查人:束昱 陈云玉 王如华 阎海鹏 王树林 王蔚蔚 朱国庆 刘雨生 杨健 张振鹏 郑琴 屈凯 胡维杰 段洁仪 倪照鹏 黄继军 曾滨 靳俊伟 檀星


1 总 则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http://gf.caup.net/wap_view.php?number=10&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