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 CJJ83-2016
发布日期:2017/6/15 15:48: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CJJ 83-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83-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4.0.7、7.0.5、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5.竖向与道路、广场;6.竖向与排水;7.竖向与防灾;8.土石方与防护工程;9.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修改为《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适用范围由城市用地扩展到城乡建设用地;3.将“4规划地面形式”和“5竖向与平面布局”合并为“4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4.将“6竖向与城市景观”调为“9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5.新增“7竖向与防灾”;6.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7.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11号,邮政编码:610081)。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盈勇 郑远 杨玉奎 白敏 檀星 李毅 韩华 刘丰 刘明宇 蔡新沧 徐靖文 陈平 钟辉 陈子金 曹珠朵 刘威 赵英 林三忠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高冰松 彭瑶玲 陈振寿 路雁冰 张全 郑连勇 戴慎志 史怀昱 翁金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1.0.3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集约用地;
3 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丰富城乡环境景观;
6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1.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合理方案;
2 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地面形式、控制高程及坡度;
3 结合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水系,合理规划排水分区,组织城乡建设用地的排水、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低影响开发和环境景观的竖向规划要求;
5 提出城乡建设用地防灾和应急保障的竖向规划要求。
1.0.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http://gf.caup.net/wap_view.php?number=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