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 GB50289-2016
发布日期:2017/6/13 17:4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
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
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
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 王建伟 周易冰 关增义 李少宇 李亚 张俊宝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 徐承华 李颜强 王承东 张晓昕 高斌 王恒栋 郑向阳 洪昌富 仝德良 韩玉鹤


1 总 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并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http://gf.caup.net/wap_view.php?number=16&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