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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 GB50282-2016
发布日期:2017/6/13 17:3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20XX
(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xx-xx-xx
实施日期:20xx-xx-xx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订本规范。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对城市用水量指标作了修订;对水厂用地控制指标作了修订;对有关条文及说明进行了补充及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修订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238号,邮政编码310007)。
主 编 单 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供水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专业规划和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确定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提出水源保护以及水质和水压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同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http://gf.caup.net/wap_view.php?number=14&pag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