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GB 50014-2006
(2014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2.2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4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的控制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补充规定雨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流量计算的要求;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制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小蕾 孔令勇 支霞辉 王秀朵 王国英 王立军 厉彦松 卢 峰 付忠志 刘常忠 吕永鹏 吕志成 孙海燕 李 艺 李树苑 李 萍 李成江 吴瑜红 张林韵 杨 红 罗万申 邹伟国 陈 嫣 周克钊 贺晓红 姚玉健 高 旭 梁小光 袁 琳 郭 垒 谢 胜 曾光荣 雷培树 谭学军
主要审查人:张 杰 侯立安 杭世珺 杨向平 羊寿生 邓培德 王洪臣 宋启元 陈 萌 唐建国 邹慧君 颜学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0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秀朵 孔令勇 厉彦松 刘广旭 刘莉萍 刘章富 刘常忠 朱广汉 李 艺 李成江 李春光 李树苑 吴济华 吴瑜红 陈 芸 张玉佩 张 智 杨 健 罗万申 周克钊 周 彤 南 军 姚玉健 常 憬 蒋旨谨 蒋 健 雷培树 熊 杨
1 总 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3A 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1.0.4A 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1.0.4B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
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
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1.0.7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10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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